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(二):试用期与竞业限制新规

劳动用工 发布 2025.09.1 自 2025.09.01 起施行

竞业限制适用人员范围收紧,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进一步明确。

司法解释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作出实质限缩:用人单位与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、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的,该约定对劳动者不生效。这一规则将大量“全员签署竞业协议”的做法直接归为无效。

同时明确,竞业限制的范围、地域、期限应当与劳动者接触的商业秘密相适应,明显超出合理比例的部分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企业在修订协议时应重新评估补偿标准与限制范围,避免条款整体失控。

在试用期解除方面,用人单位以“不符合录用条件”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举证证明录用条件已事先向劳动者明示、考核标准客观可量化、且考核发生在试用期之内。建议企业将录用条件写入岗位说明书并由员工签收确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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